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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双罚字〔2024〕7号)

索引号:sthjj -/2024-1211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11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双罚字〔2024〕7号

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693056970B

地址:楚雄州双柏县城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罗为平

2024年9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你公司鸡冠山石料厂厂内修理车间存放11只废矿物油桶约27L废矿物油,未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7日由你公司副总提供的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罗为平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鸡冠山石料厂厂长赵忠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为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

2.2024年9月24日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4日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鸡冠山石料厂厂长赵忠询问笔录、2024年9月25日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副总朱长圣询问笔录、废机油管理台账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矿油桶应按规定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但未存放;

3.《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楚雄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与楚雄同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危废处置合同;

4.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员工数量;

5.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利润表,证明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4〕6号)及2024年11月1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修理车间存放11只废矿物油桶约27L废矿物油未造成泄漏污染外环境,属于“贮存、利用、处置场所采取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但未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渗漏、流失或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1。危废数量:你公司修理车间未放到危废暂存间的废矿物油约27L数量小于1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于2024年9月13日现场检查时,要求你公司将修理厂废矿物油桶及桶内废矿物油放置于危废暂存间,2024年9月24日现场检查时,修理车间存放11只废矿物油桶约27L废矿物油未放置于危废暂存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楚环双罚字〔2024〕5号),因此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经双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积极改正,将厂区修理车间废矿物油桶放置于危废暂存间,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该企业于2024年9月24日经双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厂区修理车间废矿物油桶放置于危废暂存间,属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行业代码为B1012。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你公司行业类别为工业,你公司从业人员为10人,2023年营业收入为113.68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1。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